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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案例精析版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9371954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4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30.6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 豆瓣评分:暂无豆瓣评分
寄语:
七五普法公民法律读本,生动详实的案例为您指点迷津,全面实用的解析为您排忧解难,你想要知道答案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都在这里,是您幸福婚姻的保障,是您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内容简介:
至于本书的特色,有“通俗性”、“实用性”
“广泛性”以及“便捷性”。考虑到读者的大众性,我们在编书的过程中,始终奉行着这样一个初衷——用通俗的语言把法律问题交代的彻彻底底、明明白白。此外,仅通俗还不够,一定还要实用和广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形形色色的大众社会生活以法律指导,才能在帮助您解决纠纷和维权的问题上有所成就。此外,本书以小问题做目录,并以科学的分类加以整理,使您在检索某个法律问题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真正实现快速便捷。
书籍目录:
章 我和我的婚姻——与结婚离婚有关的法律知识
节 结婚与离婚 /
.近亲属可以结婚吗?/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跨国婚姻,要遵守我国法律吗?/
.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离婚吗?/
.丈夫与小三同居,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妻子红杏出墙致怀孕,丈夫能要求离婚吗?/
.丈夫与妻子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已有年,丈夫能据此要求离婚吗?/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是否意味着婚姻关系消灭?/
.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想离婚要经过对方同意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能否由父母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后又后悔了,还可以撤诉吗?/
.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可以马上再婚吗?/
第二节 婚姻效力 /
.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的婚姻无效吗?/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吗?/
.仅同居而未结婚的,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会被受理吗?/
.谁才有权利申请撤销婚姻?/
.因受骗与他人结婚,还能撤销吗?/
.结婚系被对方威胁而成,受威胁者能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当事人不服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能否提出上诉?/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其第二次婚姻有效吗?/
.
婚后发现配偶患有性病的,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吗?/
.只举行了婚礼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第二章 我和我的配偶——夫妻间法律知识
节 夫妻权利义务 /
.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可否请求丈夫对其进行损害
赔偿?/
.
离婚时一方可否因在照顾老人方面尽了较多义务而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怎样才算家庭暴力?什么程度的家庭暴力构成犯罪?/
.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从法律上来说妻子可采取的做法有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在家做全职太太吗?/
.丈夫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有权要求妻子履行扶养义务?/
第二节 夫妻财产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归谁所有?/
.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会因结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婚前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一直未过户,离婚后赠与方可否收回房产?/
.
离婚时尚未退休,一方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
.离婚后又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无过错方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因一方出轨而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夫妻一方有义务偿还对方的婚前债务吗?/
.夫妻离婚了,公积金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
离婚时,对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后,受让方可否成为该公司
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经营,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持吗?/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处理?/
.
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将另一方继承的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协议有效吗?/
.
妻子有婚外情,丈夫得知后对其殴打,离婚时双方可以互相要求损害赔
偿吗?/
第三章 我和我的子女——与抚养、收养子女有关的法律知识
.父母未离婚,也有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吗?/
.不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无吗?/
.离婚后,父母与不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依旧存在吗?/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父母离婚的,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父母增加必要的费用?/
.离婚后,父母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吗?/
.离婚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可以变更吗?/
.女方未婚生子能要求生父承担抚养义务吗?/
.父母离婚后,儿子上大学能要求父亲承担学费吗?/
.祖父母对失去父母的孙子承担抚养义务吗?/
.被收养的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收养孩子的资格?/
.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可以要回吗?/
.当事人有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权利吗?/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孩子被养父母收养后,他和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
养父母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会自动恢复父母与子女关系吗?/
.养子女遭到养父母的虐待,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第四章 我和我的父母——与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知识
.“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规定了?/
.母亲瘫痪在床,儿子不照顾且不给看病违法吗?/
.老年人能有监护人吗?可以找谁作为监护人?/
.儿子为结婚用房将母亲赶出家门的行为违反法律吗?/
.儿女能因母亲年老就不让她继承遗产吗?/
.未经父母同意,两个儿子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儿子能以父亲与其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母亲被儿子遗弃后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再婚,子女是否有权干涉?/
.老人的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第五章 我和我的继承权——与继承有关的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临终前设立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
.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吗?/
.遗书中的内容如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可视为遗嘱/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其债务/
.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应如何执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作者介绍:
荣丽双,女,法学硕士,曾多次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民商事官司。2010年涉入普法图书编辑行业,为资深法律图书编辑,组织编写了大量的畅销普法书籍。代表作品有《税法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不可不知的机关法律常识》等书。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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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7.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归谁所有?
情景再现
林雪和罗强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经历了四年美好的恋爱时光,感情深厚。大学毕业后,两人共同考上了本校的研究生继续深造。研二过半,学校事情暂且告一段落,二人开始面临实习和工作。一番商议过后,二人达成一致,林雪愿意追随罗强到他的家乡——北方某县城工作,罗强因此很感动。双方父母见面之后对二人都比较满意,商讨二人婚事,还都建议他们先成家再立业,也好安心工作。因林雪和罗强仍然研究生在读,决定先领证,毕业后再办婚礼。林雪的父母见罗强家底还算殷实,父母也通情达理,承诺会出资给二人购置婚房,便没有就此事多谈。
就这样,二人在研究生在读期间领证结婚,算是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罗强的父母便带林雪去看房,经常咨询她的意见,林雪很是感动。多次比较和商议后,林雪看中了在市中心的一个中档的楼盘,126平方米的房子,三室一厅,房款60万元。罗强的父母痛快地付了全部的房款,并告知了林雪和她的父母。林雪父母很高兴,觉得女儿终于有了落脚的地方,后半辈子生活有了保障。这时,林雪和罗强都已毕业,离定的婚礼举办日期也越来越近,林雪的父母提出想看房产证。林雪父母在发现房产证上写的是罗强的名字时就不高兴了,他们认为,女儿已经和罗强结婚,房子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都应该有林雪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林雪在得知此事后,心里也多少有些不痛快,但又不好当面与丈夫提及,因此对两人之间的感情产生了动摇。那么,林雪及其父母的想法是否正确呢?法律上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指点
林雪及其父母的想法是不正确的,该房产属于罗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由一方(罗强)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罗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视为罗强父母对罗强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罗强的个人财产。
假设房子是林雪和罗强的父母双方出资购买,则二人就可按照出资的比例共同拥有该房产。比如,罗强父母出资50万,林雪父母出资10万,那么该房的产权则由林雪和罗强按照5∶1的比例共同拥有。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双方当事人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拥有此房产,双方可对房产产权或者如何分配自行约定,达成一致即可。这就是法律上讲的“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的才遵循法定。法律并非限制人的自由,而是在能给予的限度内给予每个人自由。
法条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2010年年初大龄剩男刘某通过相亲与秦某相恋,二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因此相恋半年后就决定结婚了。二人决定先于2010年7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购买好了婚房后再办结婚典礼。于是二人于2010年7月1日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刘某和秦某到处看房,终于选中了一套75平方米的商品房。因为刘某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贷款,于是就以刘某个人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刘某办理了交通银行10年期贷款。
2010年年底秦某和朋友开始一起做生意,经过几年的经营,秦某的生意做得非常成功,2013年年底秦某和刘某就将房贷一次性还清了。经过商量,二人决定购买一个大面积的房屋。2014年10月份二人看好了某小区116平方米的现房,并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办理了贷款。2015年3月份二人搬入新房,秦某让刘某将原来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2015年7月份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何某,何某本想租住刘某的房屋,但是看了房后决定购买该房。刘某本想和秦某商量一下,但是又怕秦某不同意,遂决定先将该房出售。后刘某以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何某。何某将全款交给刘某后,二人就到国土局和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2015年8月份秦某知道了刘某卖房的经过,非常生气,与刘某大吵一架后就找到何某,要求何某返还房屋。那么,秦某有权利要求何某返还房屋吗?
律师指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秦某无权要求何某返还其夫妻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见,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是有条件的。因此,买房人好要求出卖人出示其配偶委托出卖人代办一切交易手续的委托书或者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声明,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实在不行,好约定大部分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后再支付,否则,如果在过户前出现纠纷,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能否追回房款就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只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买房人才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
而本案中,该房屋虽然仅登记了刘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该房是刘某和秦某婚后用二人共有的积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刘某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了其与秦某的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但是第三人何某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秦某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何某归还该房屋。而法律也赋予了秦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在其夫何某擅自处分他们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她造成损失的,她可以在离婚时向其夫何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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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9分
人物塑造:4分
主题深度:8分
文字风格:4分
语言运用:7分
文笔流畅:4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7分
知识广度:5分
实用性:7分
章节划分:7分
结构布局:7分
新颖与独特:9分
情感共鸣:4分
引人入胜:8分
现实相关:4分
沉浸感:7分
事实准确性:6分
文化贡献:8分
网站评分
书籍多样性:3分
书籍信息完全性:5分
网站更新速度: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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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清晰度: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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